2024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推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合作区深圳园区与香港园区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24〕2号)有关规定,现就设在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享受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属于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
指企业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
(四)财产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
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之外的居民企业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实质性运营。
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注册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居民企业,其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享受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福田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福田区税务局、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福田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十一、本公告由福田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福田区税务局会同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