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440300785264785):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20,525,660.16元。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对《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