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彭彬等160位纳税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5 17:04:59来源:光明税务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彭彬(5109231******42512)等160位纳税人: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清单(2021年度)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