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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管理:提升税收事先裁定效能
发布时间:2020-11-20 15:35:23来源:中国税务报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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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的管理手段代表行政法民主、科学、高效的发展方向,可以弥补行政机关理性上的不足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管理上的种种缺陷,降低执法成本,是行政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支撑。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法治》一书中对行政手段、行政规制、行政合同、行政酌处、行政责任等现代社会法治样态及其革新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对如何发挥柔性管理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提出了见解。

江必新认为,随着国家治理的不断推进,现代行政法治转型有几个重要的方面:一是治理主体由政府独治向共治、自治转变。二是从政府主宰向多中心的治理体系转变。三是行政责任向行政和民事责任交叉的方向发展等。现代行政法理论与行政法实践的发展,使行政机关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关系,逐步发展为合作互动关系。在此背景下,不能用简单的命令服从关系来解决问题,而更多的应当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查等柔性管理方式。柔性的管理手段代表行政法民主、科学、高效的发展方向,可以弥补行政机关理性上的不足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管理上的种种缺陷,降低执法成本,是行政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首次提出在税务领域运用柔性执法手段,出台了行政指导方面的一系列办法,在规范税收执法、缓解征纳关系、处理税收争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事先裁定是行政指导的重要手段,税收事先裁定是柔性行政理念在税收管理中应用的典型实践。税收事先裁定的法律性质是以税法解释为中心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建立税收事先裁定法律制度可以保障税收确定权和知情权在内的纳税人权利,促进税收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建立合作信赖而非对抗的新型征纳关系。结合《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法治》一书中的有关阐述,笔者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事先裁定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裁定法律和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建立纳税人适用税法的事先裁定制度,注重将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税收执法权力行使有机结合,相互衔接,更充分反映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理念。细化税收事先裁定的制度规则,对税收事先裁定审核、做出、公布、变更、撤销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争议解决方法,不断提升规范水平。

二是进一步扩大税收事先裁定基础信息来源。涉税信息掌握是否全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是否对称,直接影响税收事先裁定的准确性。新形势下,应当进一步扩大税收事先裁定基础信息来源,进一步强化制度规定,明确第三方涉税信息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信息内容、提供时限、保密要求、使用权限、违规处罚等,借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作用,打破部门壁垒,扫清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提高信息采集的可靠性和及时性。由政府组织搭建统一的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自动传递和监控考核的自动处理,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信息共享水平。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方便快捷的第三方信息综合分析利用平台,对各种渠道的数据资源进行科学的归集整理,并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运用,不断提高治数、用数的能力。

三是进一步探索部分事项服务外包机制。随着税收治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内部业务压力持续加大,税务管理资源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税收事先裁定作为税收服务的一项新兴服务,也是税收治理的全新领域,融法治、善治和共治于一体,必将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建议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探索将事先裁定中信息采集和鉴证工作等外包给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的做法,由中介机构帮助纳税人完成资料准备、裁定申请书的初拟和与税务机关的会谈等前置工作,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税收治理机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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