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时开具发票时备注栏要如何填写?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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