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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证明单》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开具《证明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可以由销售方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证明单》

丢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参考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处理方式,由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办理。

丢失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须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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