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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2019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
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2019年度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在2020年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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