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按次(日)纳税,免征增值税限额为500元以下,能否提高标准?
问题解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较高,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自然人,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013年起,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与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政策取齐。此后,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免税标准逐步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在这个过程中,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并未同步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增值税立法,配合财政部统筹研究解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问题。
此外,为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受益面,总局已经明确,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各地引导其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