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东蓉等5位纳税人: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或已申报未缴税(具体详见附件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限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办理2019-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并足额补缴2019-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公告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