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登泉(420529********1625)等26名纳税人(详见附件):
你未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缴纳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补税额(详见附件)。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公告送达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