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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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1.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的标准征收。 2.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2厘人民币的标准征收。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24号)、财防〔2007〕181号、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2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收入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征收。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财企〔2004〕241号、财企〔2006〕70号、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3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石油特别收益金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为65美元 /桶;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国发〔2006〕13号、财企〔2006〕72号、财企〔2012〕42号、财税〔2014〕115号、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4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 40 美元调控下限时,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发改价格〔2016〕64号、财税〔2016〕137号、财税〔2016〕142号、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5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 | 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 用水超计划的单位用户和用水超定额的居民用户,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征收标准详见《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深发改〔2017〕897号、深发改〔2017〕901号、深水规〔2023〕1号等) | 政府制定(深圳市人民政府) | 《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深发改〔2017〕897号、深发改〔2017〕901号、深府函〔2018〕509号、深财资函〔2019〕336 号、深水规〔2023〕1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6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府办规〔2019〕9号、深规划资源发〔2020〕194号等) | 政府制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第21号、第39号、第61号、国发〔2001〕15号、国发〔2004〕28号、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100号、国发〔2008〕3号、国办发〔2019〕34号、财综字〔1999〕113号、财综〔2006〕68号、财综〔2009〕74号、财综〔2015〕83号、财综〔2021〕19号、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国土资发〔1999〕222号、国土资规〔2016〕20号、自然资办发〔2019〕31号、自然资发〔2022〕201号、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发〔2024〕146号、《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粤府令第304号、粤自然资规字〔2024〕4号、《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深府〔2001〕94号、深府〔2004〕73号、深府办规〔2019〕9号、深府规〔2023〕3号、深府规〔2025〕1号、深财资〔2021〕54号、深规土〔2015〕587号、深规划资源发〔2020〕194号、深规划资源规〔2021〕7号、深规划资源规〔2024〕1号、3号、深规划资源规〔2025〕2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 自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7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海域使用金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财综〔2018〕15号等)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综〔2006〕24号、财综〔2007〕10号、财综〔2008〕71号、财综〔2013〕66号、财综〔2018〕15号、财综〔2021〕19号、国海发〔2006〕27号、自然资规〔2019〕5号、自然资规〔2023〕8号、自然资发〔2023〕89号、《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粤财规〔2019〕2号、粤财规〔2024〕1号、粤自然资规字〔2023〕1号、3号、5号、《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深财资〔2021〕54号、深规划资源规〔2021〕2号、8号、9号、深规划资源规〔2025〕2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 自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8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财综〔2023〕10号、自然资发〔2023〕166号等)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发〔2017〕29号、财综字〔1999〕74号、183号、财税〔2016〕53号、财综〔2017〕35号、财综〔2019〕11号、财综〔2021〕19号、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1号、6号、自然资发〔2023〕166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粤财综〔2004〕180号、粤财规〔2021〕2号、粤财规〔2023〕4号、粤自然资规字〔2023〕1号、粤自然资矿管〔2024〕2621号、深财资〔2021〕54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 自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9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财综〔2018〕15号)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财综〔2010〕44号、财综〔2018〕15号,财综〔2021〕19号、粤财综〔2012〕216号、深财资〔2021〕54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 自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