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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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54号、财综〔2015〕57号、财税字〔1986〕120号、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5〕25号、财税〔2008〕5号、财税〔2010〕44号、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80号、财税〔2019〕13号、21号、22号、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9号、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18号、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粤财法〔2019〕6号、10号、粤财税〔2022〕7号、10号、深府规〔2018〕8号、深财资〔2016〕3号、深财法〔2019〕3号 | |
2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54、98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80号、财税〔2019〕13号、21号、22号、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9号、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18号、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粤财法〔2019〕6号、10号、粤财税〔2021〕11号、粤财税〔2022〕7号、10号、深府办〔2011〕60号、深府规〔2018〕8号、深财资〔2016〕3号、深财法〔2019〕3号 | |
3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政府性基金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业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费率为3%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国发〔1996〕37号、国发〔2000〕41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粤财税〔2019〕8号 | |
4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从量定额征收(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和微型计算机10元/台)。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 | 政府制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80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 | 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 |
5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自备电厂自行申报缴纳 | 按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0196875元/每千瓦时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7〕51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6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自备电厂自行申报缴纳 | 按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19元/每千瓦时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综〔2013〕89号、103号,财税〔2016〕4号、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7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自备电厂自行申报缴纳 | 按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062元/每千瓦时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7〕51号、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8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财综〔2010〕58号、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9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府性基金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年缴纳额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60% | 政府制定(国务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粤府〔2020〕12号、粤府〔2021〕13号、粤办函〔2023〕302号、粤工信运行综合函〔2024〕4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府〔2009〕35号、深府规〔2020〕5号、深府函〔2020〕95号、深残联发〔2018〕3号、深残联发〔2020〕7号、深残规〔2023〕1号、深残规〔2025〕1号 | 自2020年度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10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粤财农〔2017〕54号等) | 政府制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粤财农〔2017〕54号、深税发〔2022〕68号 | 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11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深发改函 〔2022〕180号) | 政府制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综〔2014〕8号、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粤财综〔2014〕6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2019〕649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深财资〔2020〕30号、深水规〔2020〕1号、深水规〔2023〕3号、深发改函 〔2022〕180号 | 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12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深发改〔2021〕164号) | 政府制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57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深府〔1994〕231号、深发改〔2021〕164号、深财资〔2014〕28号、深财资〔2020〕30号 | 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13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委托供水企业代征 | 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计费。(具体征收标准详见深价管字〔2006〕75号、深发改〔2017〕1063号) | 政府制定(国务院、深圳市人民政府)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发〔1992〕3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粤价〔2002〕384号、粤价〔2013〕1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深价管字〔2006〕75号、深发改〔2017〕1063号、深财资〔2021〕35号 | 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14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新区、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深规土〔2013〕22号等) | 政府制定(自然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深财资〔2021〕35号、深规土〔2013〕22号 | 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