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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一个在校研究生,是否可以按照总局公告2020第13号文件计税?请确认,谢谢!
发布时间:2020-10-22 09:19:00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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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有一个在校研究生,是否可以按照总局公告2020第13号文件计税?请确认,谢谢!
提交时间: 2020-10-21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于当年已经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在本科毕业后暑假实习期间继续在本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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