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纳税咨询 |
标题: |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
提交时间: | 2020-11-16 |
回复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回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20-11-17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