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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3 11:33:40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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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纳税咨询
标题: 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提交时间: 2021-04-12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同时,可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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