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留言回复公开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在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填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1-04-01 16:58:51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类别: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在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填在哪里?
提交时间: 2021-03-31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