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留言回复公开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6-16 17:59:17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类别: 纳税咨询
标题: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交时间: 2021-06-11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