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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什么标准划分?谢谢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07 11:59: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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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纳税咨询
标题: 您好,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什么标准划分?谢谢答复!
提交时间: 2022-05-05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十六、本公告自202241日施行。

请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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