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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发布时间:2024-01-17 09:38: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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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提交时间: 2024-01-12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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