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纳税咨询 |
标题: | 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
提交时间: | 2024-02-23 |
回复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回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24-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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