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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用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4-03-13 15:4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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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用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交时间: 2024-03-11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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