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纳税咨询 |
标题: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
提交时间: | 2025-02-05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回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回复时间: | 2025-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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