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留言回复公开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反向开票?
发布时间:2025-03-04 17:18: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类别: 纳税咨询
标题: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反向开票?
提交时间: 2025-03-03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5-03-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