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
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备案变更后,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时,即视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成代办退税备案、备案变更。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五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 〔2022〕 56号)第七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一条第(一)项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
【办理材料】
1. 出口退(免)税备案: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电子数据 |
1份 |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
1份 |
|
|||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份 |
|
|||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 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份 |
|
|||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
1份 |
|
|||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 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 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 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 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 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1份 |
|
|||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 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 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 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1份 |
|
|||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 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 明复印件 |
1份 |
|
|||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 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 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1份 |
|
|||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 运输服务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 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 “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份 |
|
|||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 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 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 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 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 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 エ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 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
1份 |
|
|||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 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
1份 |
|
|||
办理変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各1份 |
电子数据 1 份 |
|||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 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
1份 |
|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表》及电子数据 |
各1份 |
电子数据 1 份 |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 的 |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 退(免)税确认书》 |
1份 |
|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
1份 |
|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
1份 |
|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 |
1份 |
|
||||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 称及账号 |
1份 |
|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 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的 |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 口退(免)税声明 |
1份 |
|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各1份 |
|
2 |
代办退税账户 |
1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无纸化试点企业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6.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办理备案。
(2)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3)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不涉及结清税款或已结清税款的)、备案撤回(已结清税款的)为即办事项;备案变更(涉及结清税款或已结清税款的)、备案撤回(未结清税款的)为非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3.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③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按规定报送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4.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5.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6.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9.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