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服务 > 服务指引 > 出口退(免)税 > 出口退(免)税备案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事项名称】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事项是指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中,向境外旅客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

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备案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级别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四条、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

电子数据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

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1

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

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

1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第二税务分局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

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省税务局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