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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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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 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70 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份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份

4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出口货物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022年6月21日起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不用提供

1份

由综服企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委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1份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申报的

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且在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

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1份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 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 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 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 物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 业如属子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 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1份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022年6月21日起开具的不再报送)

1份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

1份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1份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份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 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份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1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委托出口货物,还应报送受托方主 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022年6月21日后开具的不再报送

1份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 赁货物退税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 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 (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カ的中文版)

1份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 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1份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 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1份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 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份

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1份

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1份

横琴、平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购买货物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份

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电子数据

1份

加盖海关印章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复印件

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属应 税消费品的报送)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无纸化试点企业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6.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有关单证备案管理

1)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企业购货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2)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3)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4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5)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调整申报(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交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3.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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