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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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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事项涉及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包括:出口企业出口的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第(六)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出口货物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022年6月21日起开具的不再提供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无纸化试点企业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6.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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