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可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国内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办退税申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
各1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无纸化试点企业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6.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办退税申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经系统生成申报数据,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