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二条第(十)项第 1 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9 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4 目,第四条第(八)项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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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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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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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1份 |
对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在填报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退税后核销出口合同号”栏中填写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的出口合同号;企业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会计上做销售后申报免抵退税时“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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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 |
1份 |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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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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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 |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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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 案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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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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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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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委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
1份 |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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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申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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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且在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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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 |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
1份 |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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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货物 |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022年6月21日起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不再提供)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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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
1份 |
四类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时,另报送《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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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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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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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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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的应报送 |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022年6月21日起开具的不再报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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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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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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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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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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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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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报送 |
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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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报送 |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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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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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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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报送 |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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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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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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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应报送 |
出口合同复印件 |
1份 |
仅第一次申报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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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
1份 |
仅第一次申报时报送,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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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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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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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报表 |
1份 |
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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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取得预付款的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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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
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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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 |
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
1份 |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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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 |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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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无纸化试点企业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6.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通过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机关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2.有关单证备案管理。
(1)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①出口企业的购货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③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2)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3)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4)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5)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调整申报(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交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3.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4.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5.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6.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应报送出口合同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7.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8.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