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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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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核销事项是指生产企业应在每年4 月 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后,如果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将调整后的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及电子数据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如果实际业务和税务机关反馈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

1份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需进行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无纸化试点企业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6.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本年度420日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电子税务局受理的,税务机关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生产企业本年 4 月 20 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2.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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