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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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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申请条件】

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 15 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无纸化试点企业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6.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第二税务分

【办理时间】

退税代理机构应于每月 15 日前办理上个月垫付的离境退税结算。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3.纳税人经离境退税系统生成申报表格及电子数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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