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第二条、第八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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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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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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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 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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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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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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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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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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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 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
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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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 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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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 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 岸服务外包业务 |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 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 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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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 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 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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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 务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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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 务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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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
各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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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
《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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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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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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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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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无纸化试点企业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6.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