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申请条件】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事项是指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针对其来料加工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业务。
1.出口企业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因疫情影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书面说明理由及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2.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 5 月 15 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九条第(四)项第 2 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办理材料】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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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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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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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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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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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还需报送 |
企业的书面说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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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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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加工贸易手(账)册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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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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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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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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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时需要按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凭证(原件、复印件、电子拍照件或扫描件等)。
5.自2022年6月2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合电子件。纳税人作废《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6.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7.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纳税人办理时限: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因疫情影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纳税人办理时限: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通过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机关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