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第(八)项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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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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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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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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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需补办的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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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经系统生成申报数据,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深圳市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企业申请开具《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时,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退(免)税证明申请电子数据,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和凭证。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6.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重新出具相应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补办”字样。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