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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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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第(八)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需补办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经系统生成申报数据,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深圳市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企业申请开具《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时,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退(免)税证明申请电子数据,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和凭证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6.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重新出具相应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补办”字样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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