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服务 > 服务指引 > 出口退(免)税 > 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申请条件】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 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第十一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第七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四条、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1份

2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申报电子数据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经系统生成申报数据,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深圳市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企业申请开具《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时,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退(免)税证明申请电子数据,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和凭证

5.2022年6月2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6.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7.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上加盖“已作废”戳记。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附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