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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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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事项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及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 15 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进口企业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 次年 3 月 15 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

4.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或者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手续。

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通知书》是中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中标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请退(免)税业务的审核内容之一。不属于规定范围的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不予办理。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第十一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第四条、第七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1 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3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1份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理进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1份

3

代理进协议复印件

1份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份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电子数据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出口发票

1份

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 货物发生退运

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 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份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1份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还应提供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出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还应提供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1份

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4份

2

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XX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XX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 执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

1份

3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 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 机电产品

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1份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

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3.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深税及其他“非接触”方式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4.深圳市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时,仅需报送系统生成的退(免)税证明申请电子数据,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和凭证;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除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需要报送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其他情形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和凭证;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时需要按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凭证(原件、复印件、电子拍照件或扫描件等)

    5.2022年6月2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合电子件。纳税人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6.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7.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 15 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因疫情影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

2)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 次年 3 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因疫情影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

    (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4)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须在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出具相应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中标证明通知书》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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