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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取得的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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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取得的不动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代开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存在多个购买方,每个购买方根据购买方产权比例和纳税份额分别提供材料,分别开具发票。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设定依据】

1.《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第十一、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事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三条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电子缴款凭证

1

2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动产所在地产权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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