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或纳税人通过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APP自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当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内容开具有误、购货方退货、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或服务中止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冲红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事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提供全部联次的,提供购方有效证明。 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打印件;提供购方有效证明。 |
1份 |
购方有效证明,购方需写明:购方信息(税务登记识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冲红原因(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具体说明)、发票代码、号码、数量、金额、同时加盖购买方公章。 |
2 |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自然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并提供办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 |
1份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代开税务机关
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冲红:税务机关(全城通办)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