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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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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或纳税人通过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APP自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当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内容开具有误、购货方退货、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或服务中止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冲红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事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提供全部联次的,提供购方有效证明。

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打印件;提供购方有效证明。

1

购方有效证明,购方需写明:购方信息(税务登记识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冲红原因(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具体说明)、发票代码、号码、数量、金额、同时加盖购买方公章。

2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自然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并提供办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

1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代开税务机关

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冲红:税务机关(全城通办)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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