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申请条件】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5.《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1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纳税人自行办理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需要时申请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无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服务电话:400-900-6088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开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正常开业的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自然人;
纳税人已办理实名办税登记,且不属于实名监控黑名单的纳税人;
纳税人进行了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且增值税未达起征点,自然人无需增值税税费种认定;
纳税人无有效的票种。
3.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暂不允许作废,纳税人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代开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2.3.8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
4.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税。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季(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