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申请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
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公
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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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
1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 UKey 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