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和个人、法定第三方需鉴别本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别需求。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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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待鉴定发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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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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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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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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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鉴定 发票的 |
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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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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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需要时申请。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办。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