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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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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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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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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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核定时提供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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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是(√)否()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需要时申请。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办。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