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236 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份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查验后退回(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委托书 1 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 份 查验后退回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 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需要时申请。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5. 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6.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份。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7. 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8.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9.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10. 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