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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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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UKey(免费)、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4.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

6.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UKey(免费)、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实行专票电子化的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 UKey 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 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9.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 UKey 开具发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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