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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缴销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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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缴销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二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需缴销的发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缴销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的,需要携带税控设备(税控盘、金税盘、税务UKey)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4.临时到本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纳税人属于本市内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6.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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