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票缴销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二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需缴销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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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缴销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的,需要携带税控设备(税控盘、金税盘、税务UKey)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4.临时到本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纳税人属于本市内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6.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