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 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
存储介质 |
|
查验后退回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