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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验(交)旧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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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

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存储介质

查验后退回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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