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超限量购买增值税发票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数量购领发票。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通过预缴税款方式超限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适用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通过预缴税款方式超限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表》 |
1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1份 |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并提供办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需要时申请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通过预缴税款方式超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见2.2.5 发票领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