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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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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的,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报告。

【设定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 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

【办理材料】

1.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1份

2

项目合同(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1份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对中文译本容缺办理,签署《容缺

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

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1份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或

《容缺办理承诺书》

1份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2.办理变更报告,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1份

2

变更后的合同(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1份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对中文译本容缺办理,签署《容

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

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事项适用容缺办理。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相关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 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等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5.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6.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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