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申请条件】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与关联方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
1份 |
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国际税收管理事项的部门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国际税收管理事项的部门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与关联方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