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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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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申请条件】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与关联方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1

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国际税收管理事项的部门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国际税收管理事项的部门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与关联方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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