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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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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 万美元,下同)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

2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1份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事项适用容缺办理。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相关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 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纳税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前往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上下列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

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3.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16)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4.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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